2006年11月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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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杭州标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杭州爱丽芬服装有限公司诉你商标代理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素珍: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可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萧民二初字0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素珍支付给原告杭州可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价款19249.98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合计29249.98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李素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许国英: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可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萧民二初字0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许国英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可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价款29682.23元。案件受理费1597元,原告杭州可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02元,被告许国英负担11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97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杨千祥:
  本院受理原告叶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06)建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徐应民:
  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三环钢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慈民二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慈溪市三环钢管有限公司货款80594.30元,并赔偿原告自2006年3月15日起至货款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的利息损失;本案受理费29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3620元,由你承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陆桂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建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5日下午1时许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罗忠岳、李行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崇寿支行诉被告姜加杰、罗忠岳、李行军、傅婉娣、罗雪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6)慈民二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姜加杰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崇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自2005年3月24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止的利息5700元,并支付自2006年5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的逾期利息;你们和被告傅婉娣、罗雪潭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21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3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交纳本院。因原告已预交诉讼费2830元,故五被告应将共同负担的诉讼费2830元直接交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6年8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龚云飞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本票一份(票号为浙江义乌GH/03 00027374,出票日期2006年8月22日,收款人龚云飞,金额为人民币27万元,付款期限一个月)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6年11月2日作出了(2006)义民催字第4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龚云飞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陈东云:
  本院受理原告陈云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本院(2006)柯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云飞借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1011元,其他诉讼费400元,财产保全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211元,由被告陈东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郝明光:
  本院受理原告刘辉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本院(2005)柯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辉车辆修复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12173.5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郝明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江庆云:
  本院受理原告余金龙与你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6)柯民初字第1898号案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李爱国:
  本院受理原告汪秀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6)柯民初字第1948号案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